基金鹏华160630-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闵府发[2013]8号
【发布部门】80903B002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府发[20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科委拟订的《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3月4日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1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完善本区创新
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闵行
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
[201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
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的组织
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
第三条 引导基金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实现“集聚、创新、提升”
三大功能,吸引社会创业(股权)投资资本和投资机构向我区集聚,激活创业风险投资
市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引
导社会创业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分期设立,滚动发展。每期基金设定基金总规模,逐年分步出资。
2 3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营
产生的收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区政府确定
的其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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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闵府发[2013]8号
【发布部门】80903B002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府发[20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科委拟订的《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3月4日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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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完善本区创新
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闵行
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
[201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
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的组织
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
第三条 引导基金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实现“集聚、创新、提升”
三大功能,吸引社会创业(股权)投资资本和投资机构向我区集聚,激活创业风险投资
市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引
导社会创业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分期设立,滚动发展。每期基金设定基金总规模,逐年分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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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营
产生的收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区政府确定
的其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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